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图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春海与杨建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海,杨建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张春海,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农民,现住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邰鸿君,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旺,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海诉被告杨建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海以与被告杨建旺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张春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围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