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务农,重庆市忠县人。被告章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务农,重庆市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冰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巍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