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临沂天润建设工程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天润建设工程公司,临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天润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青军。被执行人临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本利。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天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