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79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8年4月20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被告宋某某,女,生于1979年12月10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牛江明人民陪审员 席天成人民陪审员 邢春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寇阿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