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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79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8年4月20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被告宋某某,女,生于1979年12月10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牛江明人民陪审员  席天成人民陪审员  邢春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寇阿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