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牟兴威与潘俊力、崔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兴威,潘俊力,崔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牟兴威。被执行人潘俊力。被执行人崔艳超。申请执行人牟兴威与潘俊力、崔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2859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金13500元。本院立案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859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钮东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