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建荣因与被上诉人赵风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荣,赵风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荣,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培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斌,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风勇,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上诉人朱建荣因与被上诉人赵风勇、中国人寿���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朱建荣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建荣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原告,可依其意愿发动诉讼,也可依处分原则撤销诉讼。朱建荣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准许。因朱建荣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判基于朱建荣的撤诉已不存在,应一并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452号民事判��;二、准予朱建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朱建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元,减半收取18.5元,由朱建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爱萍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宝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