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5680-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迎宾西路146号。法定代表人丁如根,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杰、沙光祥,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99160-2,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申忠益,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姜人社察处字(2014)第0202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4年9月3日接到举报反映被执行人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拖欠全体职工工资。申请执行人立案后,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单位拖欠全体职工2013年4月-2014年2月、2014年6月工资计1989211.6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前依法支付全体职工工资,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泰姜人社察处字(2014)第02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责令被执行人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合计1989211.61元。该处理决定书于2014年10月9日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泰姜人社察处字(2014)第02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顺群审判员 杨 京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