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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曹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曹某,女,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某,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2015年1月至6月抚养费144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 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