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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伟益鞋材有限公司与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伟益鞋材有限公司,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76-2号原告:中山市伟益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东俱乐部8栋13号首层。法定代表人:李念聪。被告: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丰盛围东区江盛路16号。法定代表人:林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伟益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伟益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保全费1256元,合共2878元,由原告中山市伟益鞋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伟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咏红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