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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伯凤与霍雄建、钱安良、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伯凤,霍雄建,钱安良,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保字第166号原告:李伯凤,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27日。被告:霍雄建,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0日。被告:钱安良,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4日。被告:黄燕,女,汉族,生于1981年8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伯凤诉被告霍雄建、钱安良、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伯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以40万元为限对被告霍雄建、钱安良、黄燕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以400000元为限对被告霍雄建、钱安良、黄燕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对原告李伯凤名下的川BQ05**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冯加喜名下的川BZU6**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担保人李波名下的川BLZ1**号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