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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跃军与袁春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军,袁春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徐跃军。委托代理人袁春金。被告袁春辉。委托代理人刘兴春,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跃军与被告袁春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跃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春金、被告袁春辉委托代理人刘兴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跃军诉称,2012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殴打原告,致原告眼部、脸部等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之伤已构成轻微伤,但是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计人民币35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涉案费用。被告袁春辉辩称,本案已过一年诉讼时效,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原告在起诉状所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打原告,被告没有赔偿义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家主屋东屋山头土地原被告两家一直存在争议,被告在该土地上种菜。原告在被告家主屋东屋山头挖沟,2012年7月28日去拔被告家韭菜,原告徐跃军与被告袁春辉发生争吵既而抓打在一起,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东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支付医疗费4739.12元。原告伤情2012年8月6日经东海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宅基地账本、法医鉴定书、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证人证言及被告举证照片予以证实。原告称其在东海水晶文化产业园木工组杨建江木工组工地干活,每日工资200元。举证杨建江与徐跃军的协议、杨建江写的证明一份、考勤表、2013年亿丰工地的工资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原被告发生纠纷是在2012年7月28日,原告做法医鉴定是在2012年8月6日,原告自2012年7月28日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原告没有举证其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时至2015年1月原告才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雪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