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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敬和茗茶经营部与梅细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敬和茗茶经营部,梅细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敬和茗茶经营部。经营者彭小松。委托代理人彭丹,女,196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梅细俊,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敬和茗茶经营部与被告梅细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敬和茗茶经营部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敬和茗茶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敬和茗茶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邮寄费40元,共计45元由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敬和茗茶经营部承担(已付)。审判员  王瑞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