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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钱素玲与颜挺、黄晓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素玲,颜挺,黄晓希,陈瑞扬,李芝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钱素玲,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颜挺,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工作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晓希,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工作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瑞扬,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区。被告李芝英,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素玲与被告颜挺、黄晓希、陈瑞扬、李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晓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晓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素玲撤回对被告黄晓希的起诉。审判员  刘永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桂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