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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凤义与包六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1591号王凤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包六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申请人电动车款3600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全部履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钮东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