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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行字第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玉芳、涂凯捷、涂凯杨、涂佳琦与被执行人福建龙跃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玉芳,涂凯捷,涂凯杨,涂佳琦,福建龙跃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行字第1266-1号申请执行人:郭玉芳,女,住址大田县。申请执行人:涂凯捷,男,住址大田县。申请执行人:涂凯杨,男,住址大田县。申请执行人:涂佳琦,女,住址大田县。上述三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郭玉芳,女,系原告涂凯捷、涂凯杨、涂佳琦母亲,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福建龙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培坤,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田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大少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福建龙跃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龙跃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龙跃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9日,被执行人福建龙跃物流有限公司主动交清执行款人民币7867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少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池 伟审 判 员  范美平代理审判员  陈源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