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晖航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瑞晖航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深圳市瑞晖航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伟平。被执行人深圳市万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21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万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03035.85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单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