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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林衍薇与冯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衍薇,冯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林衍薇,女,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冯浩,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原告林衍薇与被告冯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3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衍薇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冯浩返4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浩发出执行通知。经查明,被执行人冯浩名下在上海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社保、证券登记信息。现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条件消除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3756号民事调解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正明审判员  金华萍审判员  陈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建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