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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沿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2007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3日由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典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轻骑铃木QS110型二轮摩托车从沿河县二桥往大桥方向行驶,经过沿河县农贸市场门前路段人行道时,撞上正在过人行道的杜某,导致摩托车及行人杜某倒地,造成崔某某及行人杜某受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某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至6个月。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朋友在本县和平镇开发区喝酒,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轻骑铃木QS110型二轮摩托车从沿河县二桥往大桥方向行驶,经过沿河县农贸市场门前路段人行道时,撞上正在过人行道的杜某,导致摩托车及行人杜某倒地,造成崔某某及行人杜某受伤。经贵州师范大学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崔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检验出其血样乙醇的含量为:254mg/100ml,属醉酒驾车。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崔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崔某某对被害人杜某积极进行了医治,并补偿了8000元营养费,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崔某某的犯罪前科;驾驶证复印件;疾病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及检验、鉴定委托书及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物品返还凭证;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崔某某提供了《城市综合管理局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崔某某系沿河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的编外用工人员;《沿河县和平镇红星桥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一份,证明崔某某的妻子已经怀孕6个月,需要被告人照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崔某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医治,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日,应折抵执行刑期。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