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艳与赵秀玲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赵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现住吉林省辉南县。被执行人赵秀玲,女,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四终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86481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光审 判 员 陈陆艳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丛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