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复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董家菊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家菊,武汉可瑞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复字第00005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董家菊,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汉可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燕马小区10栋1层。法定代表人李菁,该公司经理。申请复议人董家菊不服本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执异字第00026、0002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董家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董家菊书面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董家菊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芦 斌审判员 XXX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