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诗幼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诗幼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诗幼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罗玉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笃红,该公司职员。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诗幼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宝刚、被告委托代理人贺笃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广州诗幼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微博http://weibo.com/seyalanewzealand中采用了GettyImagesChina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Iconica品牌的1张图片(图片编号:200453710-001,内容:孕妇)。有关证据业经公证机关公证保全。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的著作财产权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且不愿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广州诗幼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州诗幼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确认原告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及我公司微博使用涉案图片的事实,但我方使用涉案图片主观上不是牟利的,原告所谓的侵权方面,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的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因此得到多少回报。由案外的合同比对涉案图片的价值是不恰当的。在起诉时,我方已经删除涉案图片了,所以对经济损失的金额我方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授权及确认书》,确认原告作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的代表,在该区域内对附件所列品牌(包括Iconica品牌)相关的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针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行为,原告享有全部权力和独有权力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包括签署并提起诉讼、收取索赔款或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款项。上述《授权及确认书》已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原告提交的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大中证经字第2685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11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冬俏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计算机进入www.gettyimages.ca网站(英文),在该网站首页的“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跳转至www.gettyimages.cn。在该网站的搜索栏可通过输入图片编号搜索图片并打开察看图片详情。其中包括编号为200453710-001、标题为Pregnantwomanholdingearphonestostomach的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RM一张,该图片左上角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图片下标注有品牌:Iconica、摄影师:TomGrill等信息,该网页下另有“版权申明”内容如下:“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网页底部另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该公证书另载明:使用网页浏览器进入http://weibo.com/seyalanewzealand网页,点击“原创”分类可查看相关微博内容。该微博首页显示“Seyala诗幼乐奶粉”“V新浪认证广州诗幼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微博正文第7页显示2012年12月14日发布的文字内容为“【刚分娩后的新妈妈注意事项】……”的微博一条,并附图片一幅。被告确认上述微博所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内容一致。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涉案图片。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权利的图片价值,另提供《“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若干,该合同载明许可相关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Photodisc、StockByte等品牌图片,单价每幅在1万元以上。原告为进行与本案性质相同的系列诉讼(本案为该系列诉讼之一),委托了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该所已指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原告就本案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8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发票。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2年4月1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授权及确认书》及翻译件、公证书及封存光盘、使用许可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的图片包括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上的“gettyimages?”署名字样,与网页下方的版权申明内容能相佐证,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出具的《授权及确认书》已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对此证据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文件,原告作为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公开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图片,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鉴于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所显示的图片、用途与被告的使用性质并不具有可比性,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而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微博账户的性质、其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本案属原告起诉的系列案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的数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诗幼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诗幼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君人民陪审员 杨思华人民陪审员 许秀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月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