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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丁守军与赵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守军,赵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守军,男,1966年7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栋,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上诉人丁守军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3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守军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守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守军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七元,由丁守军负担五百三十二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由赵栋负担二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丁守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倬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