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丁守军与赵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守军,赵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守军,男,1966年7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栋,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上诉人丁守军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3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守军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守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守军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七元,由丁守军负担五百三十二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由赵栋负担二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丁守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倬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