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申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申字第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号江山资源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肖少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祖元,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俊,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万达华城**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黄先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池宇清,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汪国献审 判 员 黄 年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