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品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浔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33号原告: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明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占正奉,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凌峰,该公司员工。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炜,该公司员工。被告:芜湖市浔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沈治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先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治国。原告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浔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沈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芜湖市浔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沈治国价值281万元的房屋、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