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峡涛与黎天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峡涛,黎天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韩峡涛。被执行人黎天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黎天安偿还申请执行人韩峡涛借款478449.78元,并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以本金478449.7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1054.92元;被执行人黎天安向申请执行人韩峡涛支付清收借款的律师费15000元;从2014年11月15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履行时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韩峡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及公告费计9630元、执行费784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天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1975.7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黎天安从2014年11月15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履行时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韩峡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