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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红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7-04

案件名称

蒋家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蒋家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玉红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蒋家正,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生,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申请人蒋家正要求宣告潘树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家正诉称,我系下落不明人潘树珍丈夫,潘树珍于2005年无故离家出走,一直无音信,至今未归。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潘树珍失踪,指定申请人蒋家正为失踪人潘树珍的财产代管人。经查:下落不明人潘树珍,女,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下落不明前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办事处中村社区居委会二组红土坡26号,公民身份号码:5324011964××××××××。下落不明人潘树珍系申请人蒋家正之妻。2005年3月18日,潘树珍离家出走,一直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2007年6月1日,蒋家正曾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与潘树珍离婚,后于2007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潘树珍于2011年12月2日分得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办事处中村社区居委会二组土地分配款58183元,该笔分配款现存于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研和支行大栗园分理处,存单由研和街道办事处中村社区居委会二组负责保管。除上述财产外,蒋家正与潘树珍无其他共同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22日在《玉溪日报》发出寻找潘树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潘树珍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蒋家正提交的玉溪市公安局研和派出所户口证明、研和街道办事处中村社区居委会证明、蒋家正和潘树珍的户口证明、潘树珍与蒋家正结婚证、民事起诉状和(2007)玉红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本院依法对蒋家正、蒋艳芬(潘树珍与蒋家正之女)、蒋明(研和街道办事处中村社区居委会二组组长)、潘继云(潘树珍父亲)、王培连(蒋家正邻居)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蒋家正系潘树珍配偶,其作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潘树珍下落不明时间9年多,现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间现已届满,潘树珍仍然下落不明,其失踪的事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3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潘树珍为失踪人。二、指定蒋家正为失踪人潘树珍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雪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