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晓英与柯茶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英,柯茶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471号原告陈晓英。委托代理人支伟平。被告柯茶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长虹大道98号。负责人陈顺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少斌。原告陈晓英与被告柯茶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杰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陈晓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2015年1月23日下午13时30分的庭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晓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