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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肖伟勤与于千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勤,于千兴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307号原告:肖伟勤,男,1952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于千兴,男,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伟勤与被告于千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伟勤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伟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