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肖伟勤与于千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勤,于千兴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307号原告:肖伟勤,男,1952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于千兴,男,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伟勤与被告于千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伟勤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伟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