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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梁某甲(梁某乙),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某某负担150元,退还150元给原告尹某某。审 判 长  吴 明审 判 员  欧 宁人民陪审员  肖春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