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军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69年3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市,汉族,大专文化,抚顺市第二监狱服刑人员。2012年12月31日因绑架罪、诈骗罪被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00元(罚金未缴纳)。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西丰县公安局在抚顺第二监狱解回,现羁押于西丰县看守所。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西检公诉刑诉(20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娇茹、刘立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被告人李军通过徐某某认识孟某某。被告人李军谎称自己能给孟某某办理养老保险,骗取孟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赃款被李军挥霍。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孟某一、徐某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军的供述,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军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军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和辩护理由。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被告人李军通过西丰县西丰镇居民徐某某结识西丰县西丰镇居民孟某某。被告人李军谎称自己能找关系为孟某某办退休养老保险,需要办事的人情费,骗取孟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赃款被李军挥霍。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有证人孟某一、徐某某、陈某关于被告人李军以能为被害人孟某某办理退休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孟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的证言;被害人孟某某关于被告人李军以能为其办理退休养老保险为由,骗取他人民币10000.00元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的陈述;被告人李军关于他谎称能为被害人李军办理退休养老保险,骗取孟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的供述;有被告人李军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的工商银行业务凭证;被告人李军前罪的刑事判决书;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军未缴纳前罪判决罚金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案件来源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说明;被告人户口证明等。上述证据,证与证、证与供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形成证明体系,所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均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李军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追缴。被告人李军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与前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0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军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返还被害人孟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尚兆文审 判 员 李生勇人民陪审员 王久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宿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