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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减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金子美津彦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子美津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减字第122号罪犯金子美津彦(英文名:KANEKOMITSUHIKO),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日本国国籍,护照号:TF4565894。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子美津彦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以(200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以(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13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以(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21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金子美津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5次、单项表扬1次、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子美津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8月共获表扬5次,2014年4月获单项表扬1次,2013年2月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金子美津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子美津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惠审 判 员  唐 仑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