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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海鑫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与张小康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海鑫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张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海鑫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张金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小康,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海鑫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5503.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辉审判员  周新江审判员  宋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