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建民与被申请人李继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民,李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刘建民,男。被申请人李继龙,男。申请人刘建民与被申请人李继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R828**号小型普通客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R828**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刘建民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师玉洁审 判 员 霍青华代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霍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