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徐州三利农资超市有限公司、黄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徐州三利农资超市有限公司,黄雪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许全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州三利农资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法定代表人:黄雪梅,该公司经理。被告:黄雪梅,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三利农资超市有限公司、黄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菲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