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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芷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芷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杨某某,女,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龙青松,男,汉族,芷江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侗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定于2015年1月2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