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任家明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家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1号罪犯任家明,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渝北法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家明犯受贿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对未退赔赃款52.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从2010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1日止,201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4年10月31日提出(2014渝九狱减字第36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唐建宇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九龙监狱工作人员郭勇、罪犯任家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任家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减刑幅度由人民法院裁量。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家明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任家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家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