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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四终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马天才与葛留根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天才,葛留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四终字第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天才,又名马孩,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昕中,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国宝,男,1937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留根,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宇驰,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天才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在2013年7月31日收到马天才对葛留根提交的确林证字第26号林权证的笔迹书写时间进行鉴定的书面申请后,未作出是否准许鉴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宏光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