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7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翟永贵与陈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永贵,陈磊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7811号原告翟永贵。被告陈磊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永贵诉被告陈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永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计2,619元、保全费1,833元,由原告翟永贵负担。审 判 长 王仪蔚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人民陪审员 王志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