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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长友与杨保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友,杨保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法保字第14-2号申请人王长友。被申请人杨保国。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保国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期间不准支取、转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柱审 判 员  王洪新人民陪审员  程淑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霍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