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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三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严清权诉被告甘肃敦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贾道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89号原告严清权,男,汉族,43岁,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崇毓,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敦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菊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贾道文,男,汉族,54岁,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清权诉被告甘肃敦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贾道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清权于2015年1月23日以被告给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清权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清权撤回对被告甘肃敦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贾道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严清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飞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婷婷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