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四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周运伏与反诉原告)豆金雲委托代理人王晓亮、刘云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运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豆金雲委托代理人王晓亮,河北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晓丽,河北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云波,个体水产经营者。上诉人周运伏与被上诉人豆金雲、刘云波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运伏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运伏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运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由上诉人周运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袁景春代理审判员乔鹏代理审判员孙跃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