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吕允练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允练,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吕允练。被执行人:李平。吕允练与李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允练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