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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与朱良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朱良东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廖锋,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名涛,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琪,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良东,男,199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朱良东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季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