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秦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方海沧,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志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某,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牛永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