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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秦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方海沧,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志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某,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牛永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