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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礼与XX、李建华、珙县汪家沟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盛世金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礼,XX,李建华,珙县汪家沟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盛世金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张礼。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李建华。被执行人珙县汪家沟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底洞镇。被执行人珙县盛世金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305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应支付给珙县观斗高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的关闭煤矿奖补资金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