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98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委托代理人:许微微。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其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3元,减半收取为2652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文娟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