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丁书荣、陈花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丁书荣;陈花桂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65-1号 申请执行人丁书荣,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陈花桂,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本院(2014)新乐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陈花桂向申请执行人丁书荣支付经济帮助款10000元。但被执行人陈花桂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花桂在银行的存款1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况慧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毛益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