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斌礼、姜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斌礼,姜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斌礼,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姜彦玲,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斌礼、姜彦玲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斌礼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