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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田连凤与韩俊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连凤,韩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田连凤,男,1926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庄里镇火车站家属院。委托代理人王峰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韩俊民,男,1955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觅子管区园林村南韩组。申请执行人田连凤与被执行人韩俊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诉讼费、鉴定费共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000元及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领回5000元并同意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执��,执行费50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