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天真与杨特、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真,杨特,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陈天真,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杨特,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组织机构代码:57471396-6。法定代表人杨特,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天真与被执行人杨特、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天真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特、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5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代垫受理费1158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特、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